洞政发〔2024〕17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洞政发〔2024〕17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洞头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我镇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4]180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适用范固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村民委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镇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灾害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任务
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
(2)指导各村民委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村民委对受灾村屯进行紧急援救;配合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4)负责决定启动镇级应急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协调、指挥镇武装部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6)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措施,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措施。
(7)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3)协调各村民委、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的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测、预警、灾害、灾情等信息,起草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制定村屯(社区)、地质灾害点、易发区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二)镇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灾民、抢救被压埋入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镇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
(三)镇党建办:负责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四)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编制专门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各项措施,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五)镇财政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镇派出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七)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
(八)镇中心小学:组织本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生、老师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九)镇卫生院:组织本卫生院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十)镇公共文卫和旅游服务中心: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十一)镇林业站:组织指导竹木加工企业、采伐区及管辖单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单位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要报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警、预防与监测
各村民委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一)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I级),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级),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Ⅱ级),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N级)。
(二)预防、监测
各村民委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文广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快构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做好开展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
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镇级相关部门要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巡查落实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并将调查成果和监测数据定期汇总报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镇政府及各村民委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 地质灾害巡查
镇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城和地段,当地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 落实责任
镇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上岗到位。各村民委要根据当地己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易发区,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告知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镇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企业(学校医院)负责人、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企业(学校、医院)、村、屯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镇、村、屯、村民小组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5. 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镇地质灾害高发期,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公务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和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可直接速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红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橙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黄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蓝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险情应急处置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各有关单位、各村民委,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邀请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派专家参与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乡两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二)灾情应急处置
1. 中型(Ш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乡镇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民委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镇人民政府汇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镇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镇地灾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及财政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派出所、卫生院、水利站、民政办、文广站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展开救援,核实灾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中型以上(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上级具体指挥、协調、组织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2. 小型(IV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IV级)上地质灾害灾情,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小型以上(IV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救援队伍及财政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派出所、卫生院、水利站、民政办、文广站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展开救援,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申请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七、应急结束、善后处理
(一)应急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全镇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二)善后治理
1.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镇政府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地的村屯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3.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村屯两级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情况。
4.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 调查和总结
(1)镇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镇人民政府。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 应急队伍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相应的救援抢险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乡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乡镇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乡镇、村屯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依托村寨地灾监测员、防火队员、民兵预备役队员,乡镇、村干部、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基干民兵队伍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 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镇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各村民委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地质灾害救助所需挖掘器具、支护器材、防渗布以及应急治理所需普通钢材、水泥、砂石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镇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灾防治部门联系,建立有关专家信息库,应当确定2种以上联系方式,便于随时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及时听取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意见。
(四)紧急避难场所
保障各村民委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撤离、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
(五)卫生防疫保障
由镇卫生院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疗器材,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医疗转运等工作。在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对灾民临时安置场地、公共水源开展卫生消杀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六)基本生活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村委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宣传、培训、演练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普及教育。依托“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月”“节日坡会”等宣传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结合防灾预案的演练,増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参与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培训
镇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以各种形式对乡镇领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干部、村委干部以及灾害点监测员和责任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抗灾救灾的能力。
(三)演练
为提高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结合我镇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侧重性地对紧急撤离、治安维护、医疗救护、疫情防治控制、救灾物资运输、交通管制等进行专项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十、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1.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2. 与本预案有关的镇直有关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每年评审修订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ー、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我镇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附则
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机构、自然环境破坏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得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全镇共7个行政村66个自然屯,2021年统计,全镇共有3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暴雨、长时间降雨、洪水、震动或人为生产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下,随时可能致灾。
(二)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洞头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