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发〔2024〕8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洞政发〔2024〕8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现将《洞头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洞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为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危害性较大、并可能继续扩大,影响周边人员安全、环境安全和产生较坏社会影响的各类事故的应急方案。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等。
三、应急救援队伍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洞头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相关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党政办、综治办、乡建中心、武装部、派出所、司法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站、中心校、卫生院等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村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
四、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
1.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指挥长,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实施。牵头单位主要有: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卫生院、公共文卫和旅游服务中心、林业站、民政办、财政所等部门。事故新闻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镇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方可报道。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指挥长,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现场的警戒保卫。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镇长任指挥长,镇党政办和镇卫生院负责人任副指挥长,镇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
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总指挥兼任指挥长,镇财政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镇财政所、镇乡建中心负责物资保障运输供应。
5.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根据事故性质由镇政府相应分管的负责人任指挥长,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工会、妇联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五、应急救援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特别要做好事故中伤员抢救工作,把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随时协调,决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人员、设备、各类物资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存在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信息,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情况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并在1小时内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镇党政办公室、镇应急办。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一)镇党政办公室和镇应急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和书记、镇长,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需要派出抢救与保卫人员,组织抢险救灾,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镇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县安监局,党政办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并前往事故现场,帮助指挥长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了解掌握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人员和财产。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有关分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实施相应事故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领导。
(二)交通、供电、供水、电信等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电、水和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重大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防疫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镇财政所、镇乡建中心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努力阻止事故扩大。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洞头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