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发〔2024〕6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洞政发〔2024〕6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洞头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镇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划清工程权属,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和工程效益持久充分发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公益性供水工程。
第三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筹监督和规范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健全完善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受益区或村组为单元,组建农民协会,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推行镇政府或村委会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与聘用的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行为。农村饮水安全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河流、山溪取水点严禁排放生活污水,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九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和公共用水需要。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造成临时停水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群众最低用水需求;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六章 水价、水费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分不同工程、不同地域成本费用,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管理人员的报酬等项开支。
第七章 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在供水点显著位置和水费收交薄上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在发生意外时能保证用户随叫随到,及时服务。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洞头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