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发〔2024〕37号关于印发《安太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
安太乡人民政府文件
安政发〔2024〕37号
安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太乡2024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太乡2024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太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太乡2024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扶贫资产管理包括: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 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成立安太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孔凡松 乡党委书记
蒙月皎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 组 长:戈云辉 乡人大主席
韦宝成 乡党委副书记
韦永清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赵成谦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潘庆忠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何菊花 乡党委组织委员
吴 莉 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何绍宏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韦 岱 乡副乡长
潘亚鸿 乡副乡长
贾立艾 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石建锋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石汉岳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潘佳丽 乡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石林辉 乡公共文卫和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邓丽君 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黄崇勇 乡财政所所长
董启辉 乡林业站站长
贾 墩 乡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各村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韦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潘佳丽同志兼任,成员由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坚持“谁主管谁督促指导,谁实施谁登记移交,谁所有谁管理维护”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三、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落实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按照“乡级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乡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移交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清单。
2.乡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和对村集体的指导。
3.村集体为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做好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维护、收益分配等基础工作。
4.乡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社会事务办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5.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后,资产管护****每年须对扶贫项目资产整体情况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6.乡级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部门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8.乡级和各村每年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督促检查和自查工作不低于四次,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行督查和通报。
9.对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流失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村民委员会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10.各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机制,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级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工作指导,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
(二)落实管理责任。乡级有关部门、各村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推广。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