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改革工作方案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测绘事项“多次委托、重复测绘、过程烦琐、资料重复”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制定以下改革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单位承担,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由一家测绘服务单位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并按要求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供其使用。实现“多测合一”有助于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节约资源。
二、总体要求
(一)“多测合一”适用范围。
包括全县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遵循“简化办事、压缩时限、节约成本、提速增效”的基本原则,采取“部门引导、自主委托、统一测绘、成果通用”的新模式,实现“只跑一次、统一委托、成功共享”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多测合一”服务单位的准入机制。
“多测合一”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单位或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失信信息;
(4)多测合一测绘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5)每年测绘成果质量不达标比例不超过3%。
(二)统一“多测合一”测量技术标准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三)“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1)业主自主选取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2)“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双方议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是否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地籍调查底图测量、房产测绘等;各专项测量地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
(3)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必要时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等部门先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人实地参与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4)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5)“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向各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同一套测绘成果资料。
(五)实施“多测合一”管理机制
(1)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10%,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测绘单位备案,自撤除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予受理备案。
1、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2、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3、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成果质量合格率不达标的。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多测合一”将涉及全县各项建设项目,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质量监管
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多层监管体系,通过测绘单位自查、成果应用部门对成果审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抽查或委托质检单位对成果抽查等方式严把质量关。成果质量作为测绘单位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夯实主体责任
测绘单位开展“多测合一”业务。严格按测绘合同约定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对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质量终身负责。因成果质量引发重大纠纷与社会问题,取消准入资格,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有关“多测合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服务单位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确保顺利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