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层单位概况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层单位概况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23914
负责人: 凤阳 邮箱:rsgtjcg@163.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组织并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或委托的执法监察工作。
(三)负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本县辖区内重大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不包含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类案件)。
(四)负责本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测绘类违法形势的分析研判,受理本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测绘类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负责本县辖区内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移送等工作。
(六)负责县辖区自然资源和测绘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本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测绘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本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测绘类违法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的自然资源和测绘类执法监察工作。
(十)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会议记录、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人事、财务、宣传等工作。
(二)综合执法监察室。协助依法开展县辖区范围内用地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测绘类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协助对县辖区内重大违法用地、重大违法采矿、测绘类案件的查处及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移送等工作。指导乡镇查处乡镇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测绘类案件。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辖区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测绘类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上级对耕地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31378
负责人: 黎兵 邮箱:1696577790@qq.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政策及标准规范制定工作。
(二)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三)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调研和后备资源调查。
(四)参与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存和耕地储备库存。
(五)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提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方案,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提供决策依据。
(六)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和运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项目的论证、申报、实施、监督、检查、管护等工作。
(七)负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投资预算方案或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立项审批、验收。
(八)依法筹集、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专项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九)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咨询、服务及评价。
(十)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十一)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866185
负责人: 何忠贞 邮箱:rsgtkjghg@163.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以“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规定,协助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专项规划即综合交通规划、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县内村庄规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草拟,项目立项论证及实施等技术工作。
(二)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协助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方案的审查、报批、成果备案、维护工作,统一管理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全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发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全县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全县村庄规划审查,指导全县村庄规划编制。
(四)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和修改全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全县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全县市政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
(五)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县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助编制全县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全县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六)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实施全县规划许可制度,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承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系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用体系等)的安全管理、数据库、数据共享平台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协助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大数据中心,为信息系统及数据交换、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八)承担县级地理信息平台(智慧柳州时空信息云平台等)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处理、管理、应用、共享、安全等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撑工作。
(九)承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房、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安全管理和维护等技术支撑工作。
(十)承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互联网+电子政务等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开展有关信息化技术研究、咨询、培训、交流、应用推广等服务工作。承接有关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县辖区乡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工作。
(十三)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室。负责以“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规定,协助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专项规划即综合交通规划、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县内村庄规划等工作。协助统筹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方案的审查、报批、成果备案、维护工作,统一管理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等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协助实施全县规划许可制度,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草拟,项目立项论证及实施等技术工作。负责县级地理信息平台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处理、管理、应用、共享、安全等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县辖区乡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测绘所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30074
负责人: 陈琢 邮箱:rsxgtchs@163.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测绘所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测绘所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二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测绘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协助对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协助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
(二)协助监督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即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调查的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等相关的协助工作。
(三)协助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活动、质量,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县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征拨用地的测量,承办国有、集体土地初始、变更登记的测量,权属纠纷土地的界址面积测量等工作。
(五)受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完成辖区基础测绘的专项测绘任务和国有、集体土地初始、变更登记的地籍调查。
(六)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测绘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31378
负责人: 凤阳 邮箱:rsgtjlyg@126.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二)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计划,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三)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交易储备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流转、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四)协助对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开发整理和管理工作。
(五)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具体事务。
(六)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并且提供土地信息咨询服务和场所服务。
(七)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负责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土地开发储备室。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按市场化原则组织资金运作,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交易储备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流转、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开发整理和管理工作,使土地达到可供应条件。
(三)土地交易市场室。负责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建立全县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提供土地交易场服务,组织实施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市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交易工作。负责收集、上报和发布土地供应等交易信息,并提供土地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办公地址:融水县寿星中路28号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25136
负责人: 姚海 邮箱:rsxgtjdkg@163. 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
(二)编制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遗迹、地下水资源的年报、通报、公告,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速报制度。
(三)参与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及全县减灾规划。
(四)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五)负责提出地质灾害预警工程项目的设置建议,承担重要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研究、评价和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点等级划分。
(七)开展地下水、地质遗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等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预报工作和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并提供对策建议。
(八)开展全县汛期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参与灾情发生应急处理以及治理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九)协助监测矿山企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实施地质环境保护。
(十)承担全县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保管、汇交。
(十一)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交流和合作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二)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站长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融水县振城大厦办证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133163
负责人: 杨永胜 邮箱:rsxbdc@163.com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规范调整工作方案》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三)协助开展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
(四)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五)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监督各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六)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级机关及中心的各项决定、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请上报工作;负责印章管理、公文起草、文件收发工作;负责处理投诉咨询工作;负责督促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高效便民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助做好档案管理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登记一室。协助开展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下简称三房。)业务以外所有的登记工作。具体协助登记业务事项为:三房以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预告、查封、更正、异议等相关类型登记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三)登记二室。协助开展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房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协助登记业务事项为:三房类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预告、预转现、查封、更正、异议等相关类型登记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四)档案室。负责自然资源确权和所有者权益股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查封、档案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
(五)权籍室。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负责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审核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权籍录入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完成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