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占掘路许可办理方式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占掘路许可办理方式指南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群众,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办理占掘路许可方式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设定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 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条件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程序
办事人员提交资料至主管部门受理;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勘察,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2)》中签署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理由;行政审批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告知办事人员领取。
四、申报材料
(一)《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2);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与原件相符)
(三)施工设计图
(四)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 设计单位资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六) 监理合同、资质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七)施工合同、资质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九)道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2. 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
3. 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2)
融水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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