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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占掘路许可办理方式指南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10:50    |  作者:

关于印发占掘路许可办理方式指南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群众,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办理占掘路许可方式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设定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条件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程序

办事人员提交资料至主管部门受理;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勘察,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2)》中签署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理由;行政审批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告知办事人员领取。

四、申报材料

(一)《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2);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与原件相符)

(三)施工设计图

(四)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 设计单位资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六) 监理合同、资质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七)施工合同、资质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章与原件相符)

(九)道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2. 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1)

3. 融水苗族自治县占道(开挖)审批表(2)

                         融水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9


附件: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doc

2.

融水县占道(开挖)申请审批表1.doc

3.

融水县占道(开挖)申请审批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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