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融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3年融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三、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县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县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四、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户于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妇双方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住房信息,获得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到融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广场会展中心2楼物业公司办公室)或横山小区物业办公室领取《融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进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