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审批社会复字〔2024〕2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融水县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的批复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融审批社会复字〔2024〕2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同意融水县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的
批复
融水县爱国拥军促进会:
你们筹备会报来《关于申请成立融水县爱国拥军促进会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融水县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
本机关决定:
一、重大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
二、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
三、围绕本互助会宗旨业务需要开办的实体,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报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四、每年3月31日至6月30日,按自治区民政厅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五、协会名称、章程、办公地点、法人代表等,今后如有变动,应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