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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文综罚字〔2024〕17号

来源:融水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11-07 17:00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罚字〔202417

当事人:融水县晨星文具批发店(周某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NXXXXXX

经营者:周某芳                                        

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2-8幢A3、4号房            

2024年10月10日9时38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黎继居(20020621009)、杨延贞(200206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2-8幢A3、4号房融水县晨星文具批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处于经营状态,办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该店内发现销售出版物《汉语成语词典》2本、《小学生600字作文》4本、《小学生金奖作文》1本共计7本无法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7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024年10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委托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出版物。2024年10月1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认定书(融新出认〔2024〕1号),认定涉案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10月18日16时18分至16时46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出版物《汉语成语词典》2本、《小学生600字作文》4本、《小学生金奖作文》1本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属于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上述出版物未有售出,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6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且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35.36元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周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认定书》1份、《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委托认定函》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人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0月23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水)文综罚告字〔2024〕17号)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人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涉案书籍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合计135.36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我局执法检查现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一点的处罚基准,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汉语成语词典》2本、《小学生600字作文》4本、《小学生金奖作文》1本共计7本出版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11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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