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蔡某怀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45222919XXXXXXXXX)
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同心村下头坪屯36号
2024年7月29日21时44分至2024年7月29日22时30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黎继居(20020621009)、韦绍华(20020621018)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大道68号的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该场所共设置有11个包厢,包厢内有显示器、麦克风、音箱、点歌系统等,有4个包厢有客人正在唱歌消费,当事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备检查,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做出如下处理:1、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提取当事人消费账单4份。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现场负责人彭某云全程在场陪同。
2024年7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9日10时57分至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2024年8月9日15时46分至16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的现场负责人彭某云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
2024年8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蔡某怀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在2024年7月30日注销了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的营业执照,但未改变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7月29日21时44分至2024年7月29日22时30分对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材料10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消费结账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有人民币1392元;
3、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营业执照》照片1张、《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实物印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彭某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蔡某怀、彭某云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复函1份、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去函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2024年7月29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4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水)文综罚告字〔2024〕1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听证,为达到教育当事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大道68号的原融水县融城印象演艺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2元;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账号:2346120101061677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 年9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