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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3〕46号

来源:融水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11-10 15:00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3〕46号

当事人: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222919××××

住所(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2023年10月12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耀星(20020321011)、韦绍华(20020621018)来到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执法检查。上午11时02分,执法人员发现位于的融水县××××三楼租住户的电视机接收信号疑似来源于自己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户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三楼姓名为唐××的租住户安装有1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许可安装和使用的相关证件或材料。执法人员讲解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并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四、责令其立即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执法检查于当日11时38分结束。

2023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水)文综检(勘)字〔2023〕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图片3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三、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应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3 年版》第三章第十三节序号147中的裁量基准。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水)文综罚告字[2023]4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机1台、接收天线1面)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是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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