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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水)文综罚字〔 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3-31 15:00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水)文罚字〔 20231

当事人: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PQLU76F

法定代表人吴某(居民身份证1423331994******18

住所: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5-2号华都商贸城545


20232222224分至2314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芝娟(20020621013)、韦参环(20020621005)与融水县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5-2号华都商贸城545层的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客人消费的包厢11间,其中4803包厢内有疑似未成年人1名(梁**16岁),执法人员对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记录相关身份信息,并通过执法手机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时,该公司的主管滚某峰全程陪同配合检查。

202322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2023331530分至1540分,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其店长叶某生到融水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23331540分至1602分,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主管滚某峰接受调查询问,叶某生和滚某峰对当事人作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叶某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1份,委托人吴某、被委托人叶某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公司店长叶某生作为其合法代理人,代表其办理该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事。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名单1份、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未成年人《户籍证明》1份和现场执法照片材料7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

4、对广西融水县唱匠壹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店长叶某生、主管滚某峰的《调查询问笔录 》各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2023222日晚上当事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首次被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造成社会影响;未成年人跟随其他消费者进入,没有在当事人场所进行消费,我局认定当事人为无违法所得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文化领域(50项)序号9类别(三)从轻处罚情形:“首次发现违法情形,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的裁量标准。20233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融水)文罚告字〔 20231,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为教育当事人,规范融水县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秩序,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3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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