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人社发〔2024〕7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1、在我县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
二、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时间
2024年3月31日前。
三、报告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务情况(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及劳务派遣情况报表;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注:合同期不少于 2年,合同按比例提供,少于50 人提供 10 份;多余 50 人按 25%比例提供);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清单,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发票);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接收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窗口及地点
接收办公室: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办公室
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四楼(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路1巷8号)
联系电话:(0772)5133700。
六、其他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逾期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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