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农机)罚〔 2024〕4号
来源:
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7 17: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彭著和 | 自然人 | 融农(农机)罚〔 2024〕4号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2024年11月27日, 当事人驾驶一辆号牌为湘09B6656的大中型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涨江检查站路段,被我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该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执法人员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到当事人驾驶证信息属实。该车辆行驶证,有两张副页,通过登录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查询,显示“查无此机具注册登记信息”,因涉嫌使用伪造的牌照被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现场拍照佐证。 2024年11月28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0日,我大队联系当事人到执法队办公室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使用伪造的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一)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罚款。 | 0.03 | 2024/12/17 | 2025/6/17 | 2027/12/17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