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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农(农机)罚〔 2024〕3号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10-16 16:25    |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蒙建贤自然人身份证*************融农(农机)罚﹝2024﹞3号违反了《农业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实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2024年10月9日, 当事人驾驶一辆号牌为粤08-65445的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水东村秧湾路口路段,被我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该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执法人员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到当事人驾驶证信息属实。该车辆行驶证正页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蒙建贤,有两张副页,副页中住址一栏登记的信息与蒙建贤身份证地址不一致,因涉嫌使用伪造行驶证被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现场拍照佐证。
10月10日,县农业执法大队发函到该车注册登记地广东省廉江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查询该车信息,对方回函,该车登记在车辆管理系统里面,年检有效期是2019年10月。
2024年10月10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0月11日我大队联系当事人到执法队办公室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300元罚款;
0.032024/10/162025/4/162027/10/16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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