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农机)罚〔 2024〕1号
来源:
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6 17: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周杰 | 自然人 | 融农(农机)罚〔 2024〕1号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2023年4月18日15时许, 当事人周杰驾驶车牌号为湘11-F5561多功能拖拉机,沿融水镇往三防镇兴洞村牛洞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牛洞屯一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车上所载涵管及钢筋滑落压到行人,造成一人倒地受伤不治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制大队工作人员到农业执法大队调查车辆及驾驶人信息。4月19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过函询车辆号牌属地的农机安全监理站,证明湘11-F5561多功能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涉嫌假牌证或套用牌证。通过查询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证明周杰所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为假证。 2023年6月2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制大队将该案件移交到我执法大队四中队,移交的涉案物品有号牌为湘II-F5561的多功能拖拉机,湘II-F5561的多功能拖拉机行驶证正副页各一页,周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正副页各一页。 2023年6月29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周杰立案调查。由于多次联系周杰电话不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6月18日,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已联系到本人,恢复案件调查。 2024年6月2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周杰到执法队办公室做了询问笔录,周杰承认使用伪造的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以及所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为伪造。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与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一)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罚款300元。 | 0.13 | 2024/6/26 | 2024/12/25 | 2027/6/26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