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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农(农机)罚〔 2023〕7号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1-09 17:00    |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何文居自然人








融农(农机)罚〔 20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 当事人驾驶一辆桂02-61311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红光村路段,被我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该车辆行驶证信息,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7日,距2023年9月20日超过10年,达到报废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执法人员经系统查询,当事人驾驶证已于2022年11月17日因不及时办理换证,系统自动注销。当事人涉嫌驾驶报废车辆及无证驾驶被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现场拍照佐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强制报废拖拉机;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与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拖拉机;(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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