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业发〔2024〕15号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自治县财政局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促进低收入脱贫
人口增收帮扶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融水苗族自治县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
增收帮扶若干措施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即上年度全区五等份收入分组中属于后20%的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精准监测帮扶,促进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 强化就业帮扶,增加工资性收入(一)加快落实就业补贴。简化程序,落实跨省就业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加强政策性就业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低收入脱贫人口,不能随意退岗、降低岗位补贴标准。对低收入脱贫人口中的无业可就的弱劳力、半劳力,按照人岗相适要求开发适应性岗位,引导其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鼓励企业通过“送岗到户、送人上岗”方式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实施帮扶,鼓励使用社会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引导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带动低收入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稳步提高收入水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科工贸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引导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就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粤桂帮扶资金等实施的项目优先安排到低收入脱贫人口数量多、比例高的乡镇、村屯,加强对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落实联农带农机制情况排查,引导督促优先带动低收入脱贫人口,帮助发展产业、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加强就业服务。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重点监测低收入脱贫劳动力返乡回流情况,根据赴区外、县外、县城周边产业园区、本地灵活就业等意愿,充分利用“专场招聘”“零工市场”等载体,采取“一对一”服务,加强“点对点”送工,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脱贫户家庭至少1人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五)引导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有意愿发展夜间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的低收入脱贫人口创业,督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政策,增加收入,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融水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强化产业帮扶,提高生产经营净收入
(六)优化产业以奖代补政策。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奖补标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奖补增加部分累计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每户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供融资便利。运用“桂惠贷”加大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稳妥推进代种代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对无劳力或弱劳力的低收入脱贫人口采取代种代养方式发展产业。农产品或合作经营所得归农户所有的,可纳入产业以奖代补对象范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降低受灾影响。重点排查低收入脱贫人口因灾因疫产业损失情况,主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约理赔,确保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安排农业减灾防灾资金时应向低收入脱贫人口数量多的乡镇倾斜,安排防灾减灾项目物资、服务补助等要重点覆盖低收入脱贫人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发挥定点帮扶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作用,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开展消费帮扶,鼓励优先采购低收入脱贫人口的农特产品。探索使用社会资金为低收入脱贫人口提供家禽幼苗、种苗、饲料、化肥等生产资料,采取“订单生产、定向消费”方式,帮助发展一批短平快的庭院经济。(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统筹好耕地保护与增收工作。重点分析耕地“非粮化”涉及低收入脱贫人口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留足过渡期,避免集中清退造成收入下降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政策支持,提高转移性收入
(十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加强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预警机制,继续实施按户施保和按人施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及时足额发放惠民惠农补贴。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原则上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项目均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通过系统集中发放。加强涉农和民生补贴发放情况定期监测,防止迟发、漏发、截留、挪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子女孝亲敬老。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财产性收入
(十五)促进资产盘活变现。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和承包林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低收入脱贫人口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和闲置承包林地获取财产性收益,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收入脱贫人口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和闲置承包林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持续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强化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面向成员分红,对利用原扶贫资金、帮扶资金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向低收入脱贫人口倾斜,适当提高分配收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保障约定分红兑现。重点排查获得衔接资金、粤桂帮扶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红收益金发放情况,确保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地向低收入脱贫人口兑现收益金。(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动态监测和帮扶。对低收入脱贫人口排查出现收入下降、行业部门信息预警、有反映存在困难等情形的,乡村要逐户研判农户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等,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要及时识别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落实增收举措,稳定消除风险。对脱贫户、监测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范围(2024年为8000元)、年度周期内监测发现低收入脱贫户出现阶段性收入下降的,逐户落实“提级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强化统筹,着重保障落实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的重点工作安排。要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落实相关措施,严禁简单发钱发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建立分级分类调度机制。自治县脱贫人口增收工作专班根据监测分析、暗访督导等发现的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工作问题,分级分类开展全面调度、重点调度、日常调度、现场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一)严格考核评估。将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纳入各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坚决防止弄虚作假、预设标准、算账增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约谈提醒,对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评定时采取强制性评价,按最后一档处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加强服务引导。深入挖掘提炼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帮扶典型经验,形成示范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推动低收入脱贫人口增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自治县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