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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民发〔2023〕5号 关于落实自治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等四个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3-03-24 15:10    |  作者: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清单)(桂民发〔202237号)得到有效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实施四个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全面加强基层建设、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精神的有力举措,是依法依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积极回应基层关切、推动基层自治本源回归的迫切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执行落实四个清单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开展培训宣传

全面开展村(社区)两委班子培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四个清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村(居)依法自治能力和协助政府工作水平。县级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系统的学习培训,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的学习培训;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四个清单进行宣传,保证四个清单有关文件政策要求职能部门知晓、办事人员知晓、人民群众知晓,使实施过程中做到理解无偏差、执行不走样。

三、加强动态管理

确因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需要新增、变更、退出四个清单工作事项,相关职能部门需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需要调整事项、政策法规依据、经费保障来源等内容,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核提出建议,再逐级上报柳州市、自治区层面审核确定。要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随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布置工作和摊派任务。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完成。

四、加强工作保障

建立村(社区)运转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村(社区)协助工作事项和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核批准新增的工作事项,严格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所需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步下沉到村(社区)。建立和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应有的薪酬待遇。主管单位要明确协助事项下放的权限、经费标准、经费来源,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加强业务培训指导,负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负责联系村(居)民、入户开展调查、组织动员发动、宣传教育劝阻、群众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五、严格考核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了解工作推进情况,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四个清单贯彻落实,并对四个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日常工作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四个清单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市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文件《关于印发为基层减负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专项发〔20212号)、县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文件《2021年融水县为基层减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融专项发〔20211号)精神,落实四个清单工作投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规增加村(社区)组织工作负担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乡镇在执行《清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农村工           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4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23324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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