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民发〔2022〕3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融水县重大突发事件遇难遗体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印发《融水县重大突发事件遇难遗体处置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0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
突发事件遇难遗体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科学快速处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殡葬管理条例》《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融水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融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政府统一领导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在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以及遇难人员情况,成立政府遗体处置协调机构,组织辖区内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协同配合,高效有序处置突发事件遇难遗体及相关善后事宜。
第四条 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应当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审慎稳妥,维护逝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五条 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信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协调机构统一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坚持以正面舆论引导公众、稳定人心,推动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遗体处置应急准备
第六条 县、乡镇遗体处置协调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及时做出部署安排。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遇难人员殡葬处置需求,第一时间调用辖区内殡仪服务力量、设施和设备,必要时可请求协调邻近殡葬服务单位协助。
第七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域内突发事件遇难遗体由县殡仪馆承担。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征得家属同意,由救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就近殡仪馆处置遗体。
第八条 受领突发事件遗体处置任务后,县民政部门应督促所属殡仪馆第一时间做好运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工作准备,根据实际调配并协调足够的殡葬服务资源,做好应急准备并实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对出现具有传染性的突发事件遗体,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循相关防疫规定进行遗体处置,确保遗体处置过程绝对安全。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条 突发事件出现遇难人员遗体后,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身份识别,在做好相关遗物登记工作后殡仪馆应及时展开遗体运输。
第十一条 殡仪馆接运遇难人员遗体需要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接运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随身标识、遗体状况等,与公安部门进行核对,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因涉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原因,遇难人员遗体不能就地、就近处理的,应当经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同意后,安排殡仪服务单位按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办理遗体运输等事宜。
第十三条 遇难人员遗体运至殡仪馆后,应当按照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确定的遗体处置方案处理遗体,如需保存的,应当科学选择防腐及冷藏方法,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要采用相关技术和个性化的措施,妥善解决遗体保存问题。
第四章 遗体身份确认与处置
第十四条 遗体身份确认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统一安排,通过照片或遗体方式单具依次辨认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家属确认的遇难人员遗体,由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积极引导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殡仪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殡仪服务单位根据确实方案,在适度兼顾逝者丧葬习俗和家属合理需求基础上,对遇难遗体进行整容并提供遗体告别服务,其过程充分体现对遇难人员的哀悼和对逝去生命的尊重。
第十六条 对能够确认身份的遇难人员,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家属同意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由负责尸检的公安部门或者负责救治卫生健康部门机构出具;火化结束后,殡仪馆应当与遇难人员家属办理骨灰移交手续,核对家属身份信息,进行移交签字确认,并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七条 对无法确认遗体由市、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进行登报招领等手续及时间后,殡仪馆在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后进行火化;对无人领取的骨灰,由殡仪馆统一编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遗物认领与处理
第十八条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并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点、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认领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遗物,填写遗物认领登记表,注明与遇难人员的关系、认领时间、地点、见证人以及遗物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公证认领。
第二十条 对于无身份标识且与遗属描述基本特征 不相吻合的遗物,应当按照市、县遗体处置协调机构研究确定的分类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遇难人员经确认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遗体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处置因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而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以市县政府成立的遗体协调机构实时通知为准,并由遗体协调机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