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教罚〔2024〕2号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教罚〔2024〕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绍善,男,1966年11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611123816,家庭住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汪洞街122号。
违法犯罪事实:
王绍善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24年5月20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桂0225刑初59号判王绍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违法犯罪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02刑终167号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王绍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王绍善丧失教师资格;
2.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收缴王绍善的《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