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改价格〔2022〕1号 关于调整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39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54号)、《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调整柳州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教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发改规〔2021〕1号)、《自治县党委 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发〔202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一次常务会决定,对我县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分类分级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调整。
单位:元/人.月
幼儿园等级 | 县城 | 乡镇及以下 |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280 | 240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250 | 220 |
县级示范幼儿园 | 220 | 200 |
普通幼儿园 | 200 | 180 |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对于托幼一体的婴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公办幼儿园全托班收取的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四、学前教育学校代收费
(一)伙食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实际收支账目。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受职能部门委托)。
五、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按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如遇公共卫生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审定后可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
(三)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市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实施。
(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自治县辖区公办幼儿园接到文件后应及时到县发改局办理收费公示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的收费情况。
六、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