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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11-22 10:13    |  作者: 政府办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拆(清)除、复垦、罚款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或拒绝纠正的,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处1001000/平方米罚款;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坚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对拒不配合整改工作,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承包耕地上发展林果业,或存在耕地撂荒的,在下一轮土地延包,建议由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表决决定对“非粮化”耕地暂缓延包,直至配合整改后才予以延包。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县自然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非农化”举报电话:县自然规划局07725122442;“非粮化”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725122339。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耕地不受破坏,实现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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