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18 11:31 | 作者: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支付期限×日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