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4-06-28 11:27 | 作者:
2024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2024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5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4%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3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名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4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