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3-10 09:0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通知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交管站:
为切实保护路产路权,规范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状况和公路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 9月26 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9月 26日印发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路产路权,规范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公路路产状况和公路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遵守全面、及时和巡查与调 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实行动态巡查和内勤相结合,定 时巡查与机动调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路路面、桥梁、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二)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的非交通标志的控制管理;
(三)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安全管理的检查;
(四)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
(五)及时、准确、快速收集传报公路路网信息;
(六)遇有公路突发事件,应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公路畅通。
(七)对路政许可及审批、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检查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依法对侵犯公路路产路权的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巡查时车内未经批准不得带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救死扶伤除外。
第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注重仪表,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做到先敬礼,再出示表明身份, 然后处理问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提前制定巡查方案,确
保巡查工作全面、细致,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巡路检查记录》,记录、报表准确、详实、精炼。
第八条 路政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理或者处 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上报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公路,
破坏路产等行为,路政人员现场要及时制止,必要时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桥梁有明显有碍行车安全的障碍或因素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清理和消除,一时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中接到机动调度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遇有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按规定同时向上级和同级路网调度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问题或情况 处理结束以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的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救助伤员;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做好路产损失的索赔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疏导车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中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执勤巡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巡查路线时,须经领导同意后 方能变更巡查路线。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实行车上流动巡查和车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一般路段可采用车上流动巡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对重点路段(危险桥梁、涵洞、危险路段、施 工路段等)需采用车下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巡查每月少于6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出发检查。
第十六条 爱护路政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和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做到随时随地能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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