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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4-03 09:21    |  作者:

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柳东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

业信用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28





附件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9号)等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等活动的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在本辖区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管执法、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在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详见附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认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一)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管理平台产生的数据信息;

(三)

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执法决定;

(五)

有关法律文书;

(六)

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每个记分周期给予一定分值的信用初始记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信用记分期限每年年底自动清零并重新计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住房城乡建设在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质量检查、设计审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管理等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进行认定及录入

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及录入

(二)其他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进行认定及录入

其他县、区(新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及录入

(三)各市场主体可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优良行为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予以认定及录入。

    第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对信用记分等存在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每年对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未报送信用信息的企业不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130,或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三位;

B级:110分<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C级:90分<综合评价得分110分;

D级:70分<综合评价得分90,或10单项扣分<15分;

E级:综合评价得分70,或单项扣分15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约束或惩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依规提供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进行全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频次监督检查;不推荐评优表彰。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次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作为评优表彰对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评价年度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4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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