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一览表

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8-23 10:12    |  作者: 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7、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免收登记费。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5、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监督举报电话:0772-5126778

政策依据:1.《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27号、

5.《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1号、

6.《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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