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4-048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11-19 15:46 | 作者: 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