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03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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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10-23 15:26 | 作者: 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