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4-014
因保管不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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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7-17 15:13 | 作者: 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