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3-02-13 17: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和《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县城商业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 打包、结算、 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 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 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 集贸市场等。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 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重点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具体支持内容详见附表《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第九条 县域商业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动产购置;不得用于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巳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产地冷链设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县域商业资金按照”莱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标准。按单个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金额计算,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金额的30%。
第十二条 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要求,以及项目管理细则、资金管理细则要求,可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和项目补助金额意见,初步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柳州市商务局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收到自治区复核结果文件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融水苗族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初步验收、绩效自评等情况,要及时以正式文件向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柳州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0月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试点县要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 建设内容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严防国家资金支持项目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县域商业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巳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管理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表: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 ||||
政策方向 | 建设方向 | 允许列支范围 | 不包括列支范围 | 备注 |
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 连锁超市 | 乡镇商贸中心、 大中型超市等改造升级: | 1.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 已获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集贸市场 | 1. 水、电、暖、通讯、仓储、停车场、交易区、内部道路等建设改造; | |||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 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仓库等投入; |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快递物流站点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 强弱电改造、货架等投入; | |||
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设施、设备投入 | 建设共同配送相关仓库、 货架、 分拣、装卸等投入。 | |||
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 新建或升级改造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仓库、 分拣、 包装、 装卸设备等投入; | ||
传统商贸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 | 支持多业态发展相关投入,包括装修、强弱电、货架、仓储等投入。 | |||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 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 1.水、电、暖、通讯、仓储、停车场、交易区、内部道路、污水处理等建设改造; | ||
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等投入; | |||
新建或升级改造冷链物流设施 | 1.建设改造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设备; | |||
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 商贸企业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 | 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增加的设备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