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细则

来源:融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3-02-13 10:05    |  作者:

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细则(试行)》(桂商建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实施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指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推进、资金拨付、运行成效等日常监督管理,高质量推进全区县域商业建设。

第二条  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融水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及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组织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方案,建立自查自纠、项目督导、资金管理等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自评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主要内容

(一)工作方案落实。检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是否科学合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是否按方案进行执行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项目申报。检查是否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项目征集、推荐工作,是否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检查是否建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落实;是否完善项目检查相关工作台账;是否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进行有效整改。

(四)项目验收。检查是否按要求对建成项目情况进行验收,是否对项目建设投资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五)资金使用。检查是否对项目资金使用、拨付进行有效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复核后是否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试点成效。检查“七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形成的成效、典型案例情况等。

第四条  日常监管方式

(一)召开或参加工作会议。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每年定期召开或参加一次以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交流会、培训会等,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

(二)定期跟踪督导。定期跟踪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每季度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本县项目总数的25%,全年完成本县项目督导100%全覆盖。每季度定期反馈现场督导的视频、图片、项目进度表等图文资料。

(三)加强工作调度。结合商务部信息管理报送系统、网上公示公开专栏,对各单位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项目建设相关信息进行调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建立工作进度定期报送制度,根据项目对应类别,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有关监测情况。鼓励积极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典型项目案例、工作经验及有关意见建议。

(四)监管成果运用

要认识落实执行本细则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以及按时报送有关表格、典型经验等情况将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宴请。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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