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4 11:3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政办发〔2023〕46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67号)、《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级)建设指标及评分细则(试行)》、《柳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9—203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提出的“五个更大”等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以建设生态文明强县为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着力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共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相关单位长效联动协调机制,成立融水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韦贞强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唐大勋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吕素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管丽文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覃建恩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欧海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思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昱彤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管 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覃惠玲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文立求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莫子朝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守端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 翔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韦丽苗 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主任
唐兰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潘家华 县教育局局长
周仕源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晓琳 县民政局局长
覃巧青 县司法局局长
韦 冲 县财政局局长
韦玉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贲卫刚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劲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卫军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邓卫健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黄曼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 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梁庆生 县统计局局长
贾江勇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梁太坚 县林业局局长
姚丽翠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莫雪梅 县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杨明世 融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文新 融水气象局局长
石兴建 融水海事处处长
吴伟平 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
邓敏敏 县元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
黄世才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卓城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日常工作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生态委办,设在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县生态委办主任由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共同兼任,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县生态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创建示范区工作,审定各项创建方案和考评标准,传达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及其交办的有关工作,检查督促创建示范区各项工作及其他事宜的落实,迎接上级部门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人员因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文调整。
三、工作目标
对照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建设指标要求,着力补齐我县创建指标短板,巩固提升已达标指标,力争2025年前成功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目标责任体系
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落实(指标值:重点工程开工率≥70%)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规划的重点工程基本按照计划实施,规划应开工的重点工程开工率不低于70%,且财政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等重点工程建设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研究学习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配合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
(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落实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大气办;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加强地表水环境保护(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加大工业污染特别是园区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力度,坚持减污、扩容两手发力,持续开展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周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水质优良率稳定达标。(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科工贸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工管委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三)推进生态系统保护
1.生态质量指数保持稳定(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生态质量指数保持稳定达到管控目标要求。(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2.提高森林覆盖率(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林长制,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优化林业结构,扩大造林面积,开展低产(效)林改造和树种改培,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等工程,实现森林面积、蓄积稳步增长,确保我县森林覆盖率稳定达到或超过下达的目标值。(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3.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成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加大相关经费保障力度,制定完备的保护计划、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对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确保物种不受破坏。(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九万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元宝山保护区管理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
预防外来物种入侵。按要求开展外来物种入侵情况调查,建立外来物种数据库及预警机制,对于引发生态破坏的外来入侵种采取合适的消除手段。确保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1.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指标值:达到100%)
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督,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能力,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管委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依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防范新增污染。(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
3.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督促重点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及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严格环境执法,加快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督体系,强化综合执法协调联动、区域联动和司法衔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应急局等相关单位)
(五)优化空间格局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改革的统筹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县林业局;配合单位:九万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元宝山保护区管理中心)
2.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
持续开展“绿盾”等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强度不降低。(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配合单位:九万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元宝山保护区管理中心)
3.推行河湖岸线保护
依法全面完成融水境内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采取措施做好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河湖岸线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河湖采砂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确保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有效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级相关要求,做好“三线一单”落地应用。(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六)推动生态经济发展
1.经济与产业发展
深入实施“秀美融水·幸福苗乡”战略,推进“乡村振兴,生态融水”建设,以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林业兴县、文旅名县、特色富民为主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达到自治区同类区域平均水平以上。(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2.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
做强现代农业,促进第一产业发展,用好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发展特色产业,打造特色种植示范基地、示范点,持续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力争认定、认证总数量保持在全区前列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旅游接待总人数及总消费(指标值:完成上级下达目标)
加快优化旅游产业结构发展布局,依托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中国芦笙斗马文化之乡“金字招牌”,促进文化旅游与康养、生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总消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文体广旅局)
(七)推广资源节约与利用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认真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自然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开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光伏发电、风电、水电,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降低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双下降,完成上级规定的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科工贸局)
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做好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及推进节约用水工作,确保我县完成上级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4.碳排放强度(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积极推动“双碳”工作的落实,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壮大低碳产业经济,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成上级考核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融水生态环境局)
5.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以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粪污和农膜等)的循环利用为切入点连接种植和养殖业,延伸发展循环农业,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完善废旧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就地就近科学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争取秸秆综合利用率≥86%,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0%,农膜回收利用率≥8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8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标值:≥80%)
积极开展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加快工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推进生态(绿色)设计示范。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业固废量大的企业和园区,实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科工贸局、县工管委服务中心)
(八)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1.保持人居生活环境整洁
继续做好城乡清洁行动,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杜绝“脏、乱、差”现象,加强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扬尘和秸秆焚烧监管,保持自然水体清澈,水清岸绿,无明显的垃圾浮渣、油类等漂浮物,农村“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改善饮用水供水条件(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重点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开展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持续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值:≥85%)
加快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推进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的维护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雨污分流整治,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争取城镇污水处理率≥85%。(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指标值:≥20%)
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环境状况、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推进临江临河等重点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0%。(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值:≥90%)
加大县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及村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运体系与运行管理。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创新垃圾分类奖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指标值: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按要求加快推进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站)、重点排污企业等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已建成设施运维管理,妥善处置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安全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杜绝环境风险隐患的发生。(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融创公司)
7.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值:≥90%)
积极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农民群众能够接受的卫生改厕模式、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9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指标值:≥50%)
开展节能绿色建筑推广与应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加快老旧小区绿色改造,争取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2.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指标值:≥80%)
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单位严格落实节能节水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政府办公设备和用材采购优先使用可回收、再生材料、再利用的绿色办公用品,争取政府绿色采购比例高于80%。(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3.普及生态文明观念意识
采用多种方式,如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视频或电视节目、宣传专栏或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和宣传生态文明知识,并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等媒体积极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生态委各成员单位)
4.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指标值:≥85%)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市民荣誉感、自豪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整体提升。(牵头单位: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生态委办各成员单位)
(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牵头单位:县生态委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融水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县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县生态委办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县相关部门做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相关部门要从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生态示范创建的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督查考核
实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县生态委办强化对各部门生态建设工作的跟踪和指导,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制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
做好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落实好工作经费。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以便实施更多的生态建设项目,同时广泛吸引外资、民资及其他社会资本,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投资建设重点生态工程项目。
(四)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通过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发挥乡镇、村宣传阵地作用,加大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自觉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为建设和谐宜居、生态文明的新融水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融水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融水县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任务分解表
一、基础项 | |||||||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标 | 指标解释 | 工作要求及标准 | 分值 | 数据来源 |
生态制度(分值占比5%) | (一)目标责任体系 | 1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落实 | 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要求,组织编制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强化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规划的重点工程按计划实施,且财政预算建设资金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 创建地区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规划印发实施2年以上,规划的重点工程基本按计划实施,规划应开工的重点工程开工率≥70%,且财政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可得3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其余类推,下同),若财政预算项目建设资金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 3 | 政府相关部门 |
2 |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对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文明领域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学习及部署落实情况。 | 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有相关的文件、方案、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考评年度组织开展1次研究学习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的得0.5分,本项满分2分。 | 2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3%)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3%)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3%)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3%)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3%) | (二)生态环境质量 | 3 | 环境空气质量 | 指行政区域内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要求,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 创建地区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得3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3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4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指行政区域内监测断面水质达到上级规定的相应水域功能区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 | 创建地区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
(三)生态系统保护
(三)生态系统保护
(三)生态系统保护
(三)生态系统保护
| 5 | 生态质量指数(EQI) | 生态质量指数(EQ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执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要求近三年不降低。 | 生态质量指数3年不变差,可得2分;每降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
6 | 森林覆盖率 | 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 根据自治区林业部门公布的森林覆盖率监测结果,创建地区年度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下达目标任务的得2分;每降低0.1%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县林业局 | ||
7
7 |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 | (1)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创建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落实保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建有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点(区)进行有效保护,确保保护点(区)内目标物种的稳定;没有设立保护点(区)的行政区域,对已确认存在的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确保物种不受破坏。 | (1)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创建地区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成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可得0.5分;落实相关经费,得0.5分;落实保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确保物种不受破坏,有完备的保护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成效,得1分。本项指标最高分2分。 | 2 | 县林业局等 | ||
(2)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指在行政区域内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发布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8号)。创建地区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 (2)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创建地区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有相关数据等,得1分;落实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对危害性较大的入侵物种积极开展替代种植或人工灭除等防控措施。有完备的计划、方案及实施成效,得1分。本项指标最高分2分。外来物种入侵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得分。其他视情况扣分。 | 2 | 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 | ||||
8 | 海岸生态保护与修复 | (1)自然岸线修复长度: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将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岸线,或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的长度。自然岸线认定应按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试行)》、《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程(试行)》(国海发〔2017〕5号)的要求执行。 | (1)自然岸线修复长度:创建地区完成上级下达的管控目标,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不涉及本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不计分。 | 2 | 不涉及 | ||
(2)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强化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管理保护,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修复方式包括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滨海湿地包含沿海滩涂、河口水域、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区域。 | (2)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创建地区滨海湿地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红树林保护面积不减少,完成上级下达的修复任务的,得2分。未能及时依法制止破坏滨海湿地行为,以及未能完成滨海湿地保护管控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湿地修复任务的,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2分。因保护执法不力问题,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重点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问责的直接扣2分。不涉及本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不计分。 | 2 | 不涉及 | ||||
(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 9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指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中实际危险废物利用量与处置量(含目前安全贮存,已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安全收贮和利用处置率达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
10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 指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 创建地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未发现相关风险问题,得2分。未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每发现1个问题地块扣1分,扣完为止;若行政区域内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本项不得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 | ||
11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指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有科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运行应急机制、落实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得2分,每有一项不落实扣0.4分;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不得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
生态空间(分值占比12%)
生态空间(分值占比12%)
生态空间(分值占比12%) |
(五)空间格局优化
(五)空间格局优化
(五)空间格局优化 |
12
12 |
自然生态空间
自然生态空间 | (1)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主导生态功能评价参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 (1)生态保护红线:创建地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得3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存在与管理办法不符的人为活动的、未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行为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变差的,以及其他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发生面积减少、性质改变或生态功能降低的,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3分;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问题被市厅级及以上单位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问责的直接扣3分。 | 3 | 县自然规划局、林业局、融水生态环境局等 |
(2)自然保护地: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公园。 | (2)自然保护地: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公园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强度不降低,得3分。如创建地区保护地发生面积减少、性质改变或生态功能降低的,视情节扣分,属核心区范围内的2分起扣,最高可扣3分。(其中面积不减少是以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面积作为基准面积数进行计算)。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创建地区对因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督执法不力,受到市厅级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问责的,不得分。 若创建地区没有自然保护地,则本项不计分。 | 3 | 融水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九万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元宝山保护区管理中心 | ||||
13 | 自然岸线保有率 | 自然岸线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是自然岸线总长度占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海洋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 创建地区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可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不涉及本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不计分。 | 2 | 不涉及 | ||
14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指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划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占河湖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河湖岸线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参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 | 创建地区依法全面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参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等,且划入保护区的河湖岸线比例达到上级管控目标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县水利局 | ||
15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 指创建地区有效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级相关要求,做好“三线一单”落地应用。 | 创建地区认真做好“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得2分。违反准入清单不得分,其他视情况扣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规划局 | ||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30%) |
(六)生态经济发展
(六)生态经济发展
(六)生态经济发展 |
16
16 | 经济与产业发展 | (1)指创建地区经济与产业发展情况,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等。 | (1)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价计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变量-所有地区最小值)÷(所有地区最大值-所有地区最小值)]×0.6+0.4}×权重×4。 注:采取功效系数法计算的指标总量占40%权数、增速占60%权数(下同)。 | 4 | 县统计局 |
(2)同上。 | (2)创建地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增速。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价计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变量-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大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0.6+0.4}×权重×2 | 2 | 县统计局 | ||||
(3)同上。 | (3)创建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速。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价计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变量-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大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0.6+0.4}×权重×2。 | 2 | 县统计局 | ||||
(4)同上。 | (4)创建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价计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变量-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大值-全区所有地区最小值)]×0.6+0.4}×权重×2。 | 2 | 县统计局 | ||||
17 | 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 | 绿色优质农产品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 按各创建地区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总数量排名计分:全区排名第1—20名得2分;第21—40名得1.5分;排名第41—60名得1分;排名第61—80名得0.5分;排名第81名(含)后的得0分。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
18 | 旅游接待总人数及总消费 | (1)创建地区完成的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总消费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总消费以文化和旅游或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 (1)旅游人数:创建地区完成上级下达的接待人数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县文体广旅局 | ||
(2)同上。 | (2)旅游总消费:创建地区完成上级下达的旅游总消费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县文体广旅局 | ||||
(七)资源节约与利用
(七)资源节约与利用
(七)资源节约与利用
(七)资源节约与利用 | 19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 | 指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 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小于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可得2分;每降低0.5%扣0.5分,不足0.5%的,按0.5%计,扣完为止。 | 2 | 县自然规划局 | |
20 | 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 | 行政区域内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县统计局、发改局 | ||
21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 |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是反映水资源消费水平和节水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县统计局、水利局 | ||
22 | 碳排放强度 |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 创建地区积极推动“双碳”工作的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成上级考核目标任务,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县统计局、发改局,融水生态环境局 | ||
23
23 |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1)秸秆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可收集量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 | (1)秸秆综合利用率: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率≥86%,可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畜禽养殖场还田利用粪污量占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执行。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还田)利用率≥80%,可得2分;每低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
(3)农膜回收利用率: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的废旧农膜回收率。按照“谁生产谁处理、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节约投资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现有体系、现有渠道为原则,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将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推动废旧农用薄膜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执行。 | (3)农膜回收利用率:行政区域内农膜回收利用率≥80%,可得1分;每降低1%扣0.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指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占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总量的百分率。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9〕14号)。 |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80%,可得1分;每降低1%扣0.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
24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 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可得2分;每降低1%扣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县工管委服务中心等 | ||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5%)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5%)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5%)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5%)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5%) |
(八)人居环境改善
(八)人居环境改善
(八)人居环境改善
(八)人居环境改善
(八)人居环境改善 | 25 | 示范区环境整洁 | 行政区域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扬尘和秸秆焚烧等管理到位,无严重的扬尘和烟雾;自然水体清澈,水清岸绿,无明显的垃圾浮渣、油类等漂浮物;农村“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 创建地区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扬尘和秸秆焚烧等管理到位,无严重的扬尘和烟雾;自然水体清澈,水清岸绿,无明显的垃圾浮渣、油类等漂浮物;农村“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得3分。若行政区域内发现上述问题,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3分。 | 3 | 现场核查指标,县住建局、大气办、河长办、城管执法局依照职责分工。 |
26
| 饮用水供水条件
| (1)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指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 | (1)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
(2)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指行政区域内检测的集中式供水水样达标份数占检测的集中式供水水样份数的百分比。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 (2)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85%,可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县水利局、卫健局,融水生态环境局 | ||||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指行政区的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数量与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其中,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涉及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的工程)供水管网到户的受益人口。 |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行政区域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可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 2 | 县水利局 | ||||
27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指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总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 行政区域内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总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城区≥95%、县级市、县≥85%,可得3分;每降低1%扣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3 | 县住建局、融创公司、县工管委服务中心 | ||
28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指行政区域内基本完成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其中,行政村内60%以上自然村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不包括资源化利用部分的量。 | 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0%,可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融水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
29 |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指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能力包括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能力以及厌氧、堆肥等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停用填埋场、封场填埋场以及应急备用填埋场处理能力不计入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范围。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 | 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城区≥95%、县级市、县≥90%,可得2分;每降低1%扣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县城管执法局 | ||
30 | 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 | 指创建地区能够按自治区考核要求或计划完成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站)、重点排污企业等环保设施建设,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无长期闲置或出现渗滤液大量积存、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渗漏、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等现象。 | 创建地区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站)、重点排污企业等环保设施能够按自治区考核要求或计划完成建设和使用,得3分。若发现未能如期完成建设,或长期闲置,未能正常运营与管理,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得到安全处置、垃圾处理厂存在渗滤液大量积存、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渗漏、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等问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3 | 现场核查指标,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工管委服务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融创公司依照职责分工。 | ||
31 |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指行政区域内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同期行政区域内农户总数的比例。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按《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19〕667号)建设,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等。 | 创建地区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且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本项不得分。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
(九)生活方式绿色化
(九)生活方式绿色化 | 32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指城镇规划区内,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竣工面积比例<50%的,本项不得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5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本项满分值(2分)。 | 2 | 县住建局 | |
33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指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采购要求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 | 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80%,可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 ||
生态文化(分值占比5%) | (十)观念意识普及 | 34 | 宣传及普及力度 | 创建地区应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如网站、宣传视频或电视节目、宣传专栏或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普及和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 创建地区采用多种方式,如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视频或电视节目、宣传专栏或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和宣传生态文明知识,并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等媒体积极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得3分。若宣传力度不足,视情况扣分,最高扣3分。 | 3 | 县融媒体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 |
35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值通过独立调查机构以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等相关领域。 注:抽样调查人数比例不低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 创建地区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5%,可得2分;每降低1%扣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 2 | 独立调查机构 | ||
基础项合计 |
|
|
| 100 |
|
续表
二、加分项 | ||||||
分类 | 序号 | 指标 | 指标解释 | 工作要求及标准 | 分值 | 数据来源 |
争先创优 (15分) | 1 | 示范区荣誉 | 只认可创建地区获得的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部门认定的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荣誉,不含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其他奖励和命名项目的荣誉,也不含个人获得的荣誉和民间社会机构认定、授予的荣誉。认可联合国框架下的官方组织机构认定和授予行政区域或单位的荣誉。 | 近三年来创建地区获得以下荣誉的可以加分: (1)国家级和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荣誉称号:指创建地区或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或其他基本单元获得中央、国务院或联合国有关组织认定、表彰、命名等荣誉的,且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县级、乡镇级、村级(企业)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2)省部级荣誉称号:指创建地区或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或其他基本单元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认定、表彰、命名等荣誉的,且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县级、乡镇级、村级(企业)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 注:行政区范围内的多个乡镇、村或基本单元获同一类型荣誉称号的,或者同一事项分别获得各级奖励和荣誉的,仅计得分是高的1项,不进行累加,本项最高分不超过15分。 | 15 | 获得荣誉的相关单位 |
改革创新 (5分) | 2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 | 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上级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并取得符合加分条件的情形,包括创建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碳汇研究、生态补偿研究、排污容量与总量研究等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形。 | (1)近三年来创建地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创新工作获以下成效可以加分: ①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得4分;获中央和国家部委领导或自治区领导批示肯定,或在中央和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项得3分;获自治区部门组织召开的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关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项得1分;同一项工作只按最高分值赋1次分。 ②获评为全区改革创新优秀成果的每项得4分;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创新典型经验获全国复制推广的每项得3分,纳入自治区改革推广清单的每项得2分。本项合计最高得4分。 (2)创建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碳汇核算或生态补偿研究、排污定量和总量研究等取得明显成效,获得自治区以上肯定或推广的,加1分。 | 5 | 县委改革办等部门 |
加分项合计 |
|
|
| 20 |
| |
总分 |
|
|
| 120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