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失主追赶小偷致其受伤,要不要赔?法院这判决很提气!

来源:中国普法

发布日期: 2020-06-22 15:50    |  作者:

   6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付某、某保险公司长沙支公司及被上诉人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付某偷盗摩托车被失主徐某驾车追赶,徐某逼停付某时两车发生碰撞,付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付某就此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认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徐某的追赶、逼停系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故认定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健康权纠纷,经审理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半夜摩托车被盗

失主驾车追逐发生交通事故


    在2017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盗,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便驾驶着一辆小客车沿路寻找。


    行驶了一段距离,徐某发现前方路中奔驰的摩托车正是自己所丢失的那辆,便加速往前追赶。徐某逼停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付某住院花费医疗费为19429.38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



牵出多宗盗窃案

行窃者刑满释放后向失主和保险公司索赔



    公安机关对付某盗窃摩托车案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付某在这之前的两个月时间里,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

    2017年8月,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付某刑满释放后,又到岳阳和长沙的医院进行了后续门诊治疗,并做了伤情鉴定。

    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徐某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为12万余元,徐某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而对付某进行追赶导致事故发生,付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酌定在交强险赔付外的损失由付某承担90%的责任,徐某承担10%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损失11.5万元,徐某赔偿付某1255元。付某对一审判决的损失认定金额和责任划分比例不服,保险公司对损失认定项目不服,均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案卷移交到岳阳中院民三庭后
承办人在阅卷时注意到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组织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后,合议庭向庭长汇报了案情。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合议庭认为该案系徐某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付某受伤所产生的纠纷。

   该案审判长邵莉茜介绍,合议庭一致认为,从案情实际、法律精神、公序良俗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二审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判决

               驳回行窃者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1日上午9点,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这起上诉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媒体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  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该案应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徐某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制止付某的盗窃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徐某正当防卫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具有过错,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该保险公司同样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宣判词中,审判长邵莉茜指出,如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该案中,即使徐某未上诉,保险公司上诉仅要求减少赔偿,但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仅惩戒违法犯罪,更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撑腰。”邵莉茜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体现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


     转自: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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