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融政规〔2023〕5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2021年2月4日制定公布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补助暂行办法》(融政规〔2021〕1号)。该文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文件设置的奖励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科学合理,不符合征地工作实际需要,奖励政策未能发挥出鼓励促进征地作用,应当对奖励期限的设置进行更新,为此,结合我县实际,制订《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征收工作科学、合理、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城范围内,在本标准发布之后新启动尚未办理完毕征地补偿事项的征地范围。
三、主要内容说明
奖励期限设定为自征地工作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签订征地协议的单位发布《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的通告》之日起,依照公示文书确定的时间计算。奖励起始期限分别为:
1.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自征地工作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签订征地协议的单位发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70000元/亩奖励;超过30日在6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40000元/亩奖励;超过60日在9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20000元/亩奖励;超过90日未签征地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行政处理决定,不予奖励。
2.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自征地工作机构或县政府授权承担征地工作任务的单位发布《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的通告》之日起在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水田按13000元/亩予以奖励,旱地、菜地、林地按5000元/亩的予以奖励;超过30日在60日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水田按7000元/亩予以奖励,旱地、菜地、林地按3000元/亩予以奖励;超过60日未签征地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行政处理决定,不予奖励。融政规(2021)1号文的其他内容基本适合征地工作实际,不再修改。
四、有关费用问题
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
本办法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