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政策解读

融农业通〔2024〕1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县变型拖拉机清零专项安全执法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7-23 17:05    |  作者:

关于《开展全县变型拖拉机清零专项安全执法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4﹞2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专项安全执法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75号)文件的精神,切实维护我县农业生产安全,统筹推进农业生产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二、总体要求

强化农机行业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大农机执法力度,积极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从严查处报废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依法收缴强制报废等措施,实现宣传教育引导自愿报废拆解一批、财政补贴鼓励报废一批、强力执法打击取缔一批的目标,清除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推进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当前变型拖拉机管理政策,着重突出宣传使用报废变型拖拉机及使用假牌、套牌、无牌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拖拉机驾驶人提高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促进从“要我清零”到“我要清零”的转变。

(二)精准开展排查及引导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对本辖区内已经注销的变型拖拉机,逐台进行登记排查,摸清每台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现状,登记造册,每季度填报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情况统计表(附件2),直至辖区内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全部实体清零。对未主动上交牌证的,要收回牌证。县农机中心和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开展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并依据《融水县历年农业机械注销信息表》(附件4)中的相关信息,引导敦促机主进行报废拆解。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在辖区内挂外省农机号牌使用的变型拖拉机进行登记造册(附件3),定期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开展各环节的执法检查

1.聚焦道路安全执法。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在“双抢”“三秋”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在城乡结合部以及通往农田、建筑工地、木片加工收购点、农贸市场等主要路段,严厉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假牌套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逾期未检验、达报废条件仍在使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道路监管,与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已报废和牌证注销后仍然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拖要依法予以查扣,强制报废拆解。

2.净化农机生产、销售及维修环节。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内农机生产、销售及农机维修企业执法检查,发现仍有非法生产、拼装和销售变型拖拉机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积极协助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维修行为,发现有为报废变型拖拉机提供假牌假证线索的,要移送公安部门。

3.清除违规使用环境。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不定期到农机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砂石场,木片场、矿区等拖拉机作业场所开展巡检,对检查发现的企事业单位雇用逾期未报废、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变型拖拉机的,提请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雇用。

四、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执法,强化协调联动

(三)及时总结,按时报送材料

六、主要内容解读

方案》明确了文件背景、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行动时间、工作要求

(一)方案》第一部分,明确了文件依据及文件背景

(二)《方案》第二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

(三)《方案》第三部分,明确工作重点。

(四)《方案》第四部分,明确了行动时间。

(五)《方案》第五部分,明确了工作要求。

七、政策咨询渠道

负责解释本政策单位:融水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地点位于融水镇玉华中路40号(玉华路办公区)联系电话:0772-5120519;邮箱:rsnjj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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